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8
在《10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事件:近2000万资金去向成谜,究竟谁是“捂缸者”?》一文的开头,我简述了一下情况:
2018年11月30日,民政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为连续三年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最终被民政部判了“死刑”。
随后,在舆论的重压下,协会负责人张会生向《中国青年报》爆料,协会银行账记上有近2000万元资金不知去向。2019年1月2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深度报道《近2000万元资金所去何踪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谜影重重》。
该报道发表已有6个月,公众对近2000万资金去向成谜高度关注,但答案却遥遥无期。在半年之中,无论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还是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协会相关负责人,竟然没有任何组织和涉事个人就此巨额资金去向成谜问题做出公开说明。
10个问题提出后,我还是感觉意犹未尽,便在文末预告说,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式乱象”的具体形成原因,还是基于常识的提问和分析,将再提出29个常识性问题,同样请公众根据常识做出自己的朴素评判。
以下,就是这29问。
第1问:谁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届合法理事长?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看,这是张会生的心中之痛,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乱象之源。第一、二任理事长宋玲的下属、该协会副秘书长聂韵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协会本应于2008年换届,但换届大会需要理事长召集,而时任理事长宋玲2008年—2011年一直在治病,所以拖延到2011年才换届。而且在2011年换届前,宋玲还同时担任着协会秘书长的职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于2000年6月,第一、二任理事长由宋玲担任。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该协会理事会每4年一届,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但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并未举行第三届理事长换届选举。
一直拖延到2011年,协会才选举张会生担任下一届理事长,并同步选举产生了4位副理事长。之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换届结果上报给业务主管单位工信部,工信部在2012年4月12日发文(工信人[2012]116号文件)认可选举结果,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民政部,协会获得民政部备案核准,张会生担任理事长和法人代表。但是,前任理事长宋玲之后否认此次换届,并称2011年的换届结果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聂韵也称关于张会生的理事长身份,协会内部一直存在争议。
媒体报道说,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陈震介绍,2011年换届后,新任理事长张会生持有了协会的公章,而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都被协会前任理事长宋玲、聂韵等人掌握。随后,张会生本人则被指“私自持有”协会公章和印鉴,这甚至成为攻击他“导致协会无法及时参加社团年检等”的理由。
2018年12月28日,因不满被认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以张会生为代表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还发动了全国性社团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间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将工信部诉至法院。法院承认了张会生作为理事长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法院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社会团体法人亦未被有权机关予以注销,故该协会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有理事会的选举,有主管单位的同意,有登记管理单位的备案核准,有法院的判定,照理说张会生作为第三任理事长的合法合规职务身份毫无疑问。然而,仅仅因为前任理事长宋玲个人的不认可,这一切反而成了“协会内部一直存在争议”的理由;宋玲等人据此理由掌握了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掌握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官网,先后自行发展了超过80家协会分支机构,开展了大量的涉企收费活动,将可能会收到数千万元的分支机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都不在合法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监管之下。
另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协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开设有银行账户并独立核算财务情况,负责人为协会前任理事长宋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第三届理事会换届之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也没有交接到张会生担任理事长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那里,而还是由宋玲担任秘书长和惟一负责人。张会生曝料的协会银行账记上有近2000万元资金不知去向,就发生在宋玲担任理事长兼秘书长期间。
这一切极其异常,特别反常,但明眼人恐怕一看便知究竟。
第2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一、二任理事长宋玲不承认第三任理事长张会生,合法合规吗?
谁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届合法理事长的问题,是协会公开的乱象之源。如问题1所分析及媒体报道,其直接原因是宋玲个人的不承认,理由是2011年的换届结果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然而,具体不符合哪些规定,宋玲却又不明说其详。在有理事会的选举,有主管单位的同意,有管理单位的备案核准的前提下,仅凭宋玲一人之口,就可以否认这一切,这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吗?
据业已公开的文件,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2012年4月12日发文(工信人[2012]116号文件)认可第三届理事会的选举结果后,又竟然在2013年11月5日发文(工信人[2013]240号文件)否认选举结果,两份自相矛盾的文件造成了协会的乱象。这背后的玄机究竟有多大,又隐藏着什么秘密?公众需要全面知情。
第3问:所谓张会生第三任理事长身份的“内部争议”,这个“内部”指谁?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聂韵称关于张会生的理事长身份,协会内部一直存在争议。“内部”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内部”又特指哪些人,“内部”争议的理由是什么?聂韵并没有明说。但可以明说的却是,自张会生担任第三任理事长后,协会秘书处的公章一直持有在聂韵手里,据此公章先后自行发展了超过80家协会分支机构,开展了大量的涉企收费活动。拥有一枚公章,就等于拥有了巨大权力和巨额财富,这个常识非常简单。所谓“内部争议”,关键点恐怕正在于此。
第4问:法院承认张会生作为理事长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谁还有权不承认?
2018年12月2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诉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职责一案判决时,法院承认了张会生作为理事长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法院认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社会团体法人亦未被有权机关予以注销,故该协会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再大,大不过法。人再强,强不过法。法院都已经明确了张会生作为理事长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可见宋玲之前的个人理由,聂韵所说的“内部争议”,都是站不住脚的。既然站不住脚,却又能从2011年一直到2018年年底,一直以此理由拒不交出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官网的运营权,协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权及财务,大量发展分支机构,开展涉企收费,这是谁给的权力?谁赋予的能量?
第5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一、二任理事长宋玲有权因“治病”拖延换届选举4年吗?
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协会换届选举拖延4年的根本原因是宋玲身体不好,一直在“治病”。“冶病”当然是理由,但这是全部理由吗?因为“治病”,可以有权拖延长达4年时间吗?这符合协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相关规定吗?在“治病”的这4年时间中,搜索媒体的公开报道,宋玲多次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的身份公开参加各类活动并致辞,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中欧信息通讯高科技峰会CHINICT等。“治病”期间,可以多次公开参加各类商业性活动,却不能召集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宋玲拖延协会换届选举的理由与实际之间,有着耐人寻味的落差。对此,副理事长陈震、副秘书长聂韵却又坚持“治病”的就法,就更加耐人寻味并且意味深长了。
第6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拖延换届选举4年,业务主管单位需要负什么责任?
如上所言,宋玲以“治病”为由拖延换届选举4年,但又多次公开参加各类商业性活动,这种“病非所病”的行为,主管单位4年来一直都不知道吗?或者即便知道,也不加以“主管”吗?如是,恐怕还是要承担主管不力的责任。
第7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公章和印鉴谁有权持有?
一直以来,包括部分媒体评论在内,张会生都被认为“私自持有”协会公章和印鉴,导致协会无法及时参加社团年检。张会生表示,“之前有好多人说我‘私自持有’协会的公章,才导致协会无法参加年检,但我作为合法的协会负责人,持有公章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他的这个问题,迄今为止无人正面回答,但答案却又是非常明确的:协会的公章和印鉴当然由法人持有。可是,为什么又流出“私自持有”之说,以混淆公众视听呢?其背后的玄机同样耐人寻味。
第8问:谁该承担协会事务和财务交接不及时的责任?
张会生上任第三届理事长后发现,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并不配合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开展协会事务和财务的交接。协会设有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建设分会,这两个分支机构都开设有银行账户并独立核算财务情况。其中,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为宋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宋玲等人还掌握着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掌握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官网。这些都没有向第三届理事会转交。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协会的种种乱象,对此谁该承担责任?这些责任的形成为什么迟迟没有厘清?
第9问:对宋玲所作的离任审计报告要不要公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陈震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在2011年之前,协会早已做了换届准备工作,也对宋玲任职期间作了离任审计,只不过一直没有召开换届大会。现在,协会出现了近2000万元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离任审计当时是怎么做的?现在要不要将离任审计报告全文向社会公示,以回应公众关切?
第10问:前任理事长宋玲卸任后并未做好事务和财务交接,谁该承担责任?
既然已经卸任并且正式退休,宋玲就理应高风亮节,做好事务和财务交接,但她却“退而不休”,继续管理相应的核心部门,继续掌管重要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继续开设大量分支机构,继续开展涉企收费活动,甚至在换届之后,依然继续以理事长、会长的身份多次公开参加各类商务活动,坊间甚至多人散布消息说,宋玲任理事长的协会是真的,张会生任理事长的协会是假的,这种现象的出现谁该承担责任?业务主管部门不该严查并问责吗?
第11问:前任理事长宋玲等人有权掌握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吗?
据陈震介绍,2011年换届后,新任理事长张会生持有了协会的公章,而协会秘书处、教育培训部的印章都被协会前任理事长宋玲等人掌握。这就非常奇怪了:既然换届已经完成,宋玲等人凭什么掌握这些重要印章?其凭借这些印章开展包括涉企收费在内的各项工作,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这该有多大的胆量?对此,主管部门难道不该严肃追查责任吗?
第12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是合法组织吗?
聂韵表示,协会秘书处的印章由他所在的秘书处掌握,并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成立时也是盖的协会秘书处的印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外开展活动、发展和管理分支机构时,一般只有盖上协会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秘书处作为协会办事机构,其公章只在协会内部有效,而且秘书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很明显,协会秘书处无权批准其他分支机构的成立或撤销,它只是协会的内部办事机构。
第三任理事会成立之后,协会秘书处只能设立在以张会生为理事长的协会里,具有惟一性,除此之外的任何所谓协会秘书处都应该是非法的;但其却能存在多年而无人干涉,并且公开开展各类活动,难道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协会主管和管理机构,没有丝毫责任吗?
第13问:“影子协会”利用秘书处印章大量发展的分支机构合法吗?
张会生上任协会理事长后并未掌握协会秘书处的印章,导致后来出现一家“影子协会”。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官网上,公开成立的协会分支机构超过80家。张会生表示,官网上公告成立的这些分支机构均未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备案,也未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盖章同意,其中有一些是利用协会秘书处的印章成立的。张会生表示,其上任后并未掌握协会秘书处的印章。
如第12问所析,既然“另立山头”的协会秘书处已属非法,那么“影子协会”利用秘书处印章大量发展的分支机构同样构成非法;即便协会秘书处转由第三任理事会管理,成为合法内部办事机构,其同样无权发展分支结构。
第14问:“影子协会”利用秘书处印章大量发展分支机构或开展涉企收费服务,是否诈骗行为,触犯刑法?
按照法规规定,合法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由张会生担任理事长的协会,根本不应该存在什么“影子协会”,更不必说该“影子协会”还利用秘书处印章大量发展分支机构,开展大量涉企收费活动。
“影子协会”利用协会秘书处公开成立的协会分支机构超过80家,按现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市场潜规则而言,每成立一家分支机构,协会都会以各种形式收取三五十万元的管理费用,这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将可能会收到数千万元的分支机构设立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以涉案金额如此之大来看,理应触犯了刑法,可为什么长期以来始终没有受到追究?谁该为此负责?
第15问:以协会秘书处印章为凭证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否有效?
如前所述,既然有一些分支机构是盖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的印章成立,而不是盖着协会的公章诞生的,那么其合法地位不复存在,自然失效。对这些已经“失效”的“非法”分支机构,该如何清理?其资产该如何清算?
第16问:协会超过80家分支机构的涉企收费有多少,到哪里去了?
如前所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将可能会收到数千万元的分支机构管理费用。当然这只是估算,具体的数额还有待有关部门核查。那么,这些钱去了哪里,有没有明晰账目,和宋玲、聂韵等人有没有利益关联?这些钱的性质,到底是属于社会公共资产,还是属于诈骗的违法所得?不管属于哪种性质,都必须追查到底,该归还社会的归还社会,该充归国库的充归国库。
第17问:谁操控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官网,是否触犯法律?
“官网”的性质非常特殊,它对外即代表机构本身。如果是公众人物,则其官方微博、头条等,则代表公众人物本身。张会生担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任理事长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官网却并没有被随之接管,而是依然掌握在前任理事长宋玲等人手中。协会秘书处发展的超过80家分支机构的设立新闻,也都在该官网公布。对外界来说,协会官网上所发布的全部信息,即可视为协会的官方行为。然而,这些事实上又并非协会的官方行为。这样,操控协会官网并据此涉企收费的行为,就涉嫌构成欺诈,若性质严重还将触犯刑律。张会生、宋玲等协会负责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8问:谁伪造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公章,是否触犯刑法?
据媒体报道,2018年11月1日,因自称“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李玉宝涉嫌诈骗一案,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向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来《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资质授权等相关资料。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宣称拿到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关于同意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批复”和“关于同意成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批复”的文件,上面确实加盖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公章。
但张会生接到警方通知后,深感震惊——他们也是在此时才得知上述“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存在,也从未盖章给予其相关授权,“上述两份文件均非出自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随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报案,称李玉宝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以及诈骗罪等。张会生怀疑,有人伪造了该协会的公章,而且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管理混乱。那么,是谁伪造了协会公章?追查起来并不难。既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协会正式报案之后,又为什么不追查到底?谁在保护刑事犯罪者?
第19问:在“影子协会”问题上,作为后续上任的协会理事长,张会生该担何责?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事件中,张会生作为后续上任的协会理事长,在发现“影子协会”存在,或秘书处印章使用混乱等现象后,原本可以立即依法宣布秘书处的印章作废、官网作废并申请注销,由协会制作新的秘书处印章、新的官网。但由于当时没有如此处理,这才导致后面出现一系列乱象。据此,张会生需要承担管理不力的领导责任,主管部门应予追责和问责,并向公众公示处罚结果。
第20问:在“影子协会”问题上,作为前两任协会理事长,宋玲该担何责?
从媒体报道上看,宋玲在“影子协会”问题上承担着主要责任:先是不向后任协会理事长交接重要工作,再是继续通过秘书处、官网、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建设分会及相关印章等大量开展开设分支机构、涉企收费等事务,其作为中共党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正司局领导干部,如此做法不但违反党的纪律,也涉嫌违法犯罪,对此主管部门也应予追责和问责,并向公众公示处罚结果。
第21问:宋玲有权继续担任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吗?
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换届。由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协会内部仅存在2个分支机构: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建设分会,且这两个分支机构都开设有银行账户并独立核算财务情况。其中,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登记日期为2001年3月1日,负责人为协会前任理事长宋玲,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这是极其不正常的现象:有着巨额资金流动的协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怎么可能只有一位负责人兼工作人员?在第三任理事长当选之后,如此重要机构理应在审计之后一并交接,却不仅没交接,而且一直由宋玲一人担任负责人兼工作人员,其有权这样做吗?即使有权,在换届之后也需要经过协会的重新任命和授权,否则即无权。
为什么不管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第三任理事会,还是其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都对此三缄其口呢?这背后可能牵涉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及问题中的利害人物,很有必要顺资金失踪之藤,摸违法犯罪之瓜。
第22问:宋玲有义务向公众说明近2000万元“失踪”资金的去向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财务资产属于公共资产,如今协会近2000万元资金失踪,而宋玲是资金失踪期间的两任理事长,无论其是否退休,都有义务向公众说明这笔巨额资金的去向。如果资金合法地用其所用,则宋玲可以自证清白,摆脱违法犯罪的嫌疑;否则,就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应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宋玲可以回避媒体记者的采访,但不能也无权回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23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有没有设立“小金库”谁说了算?
关于近2000万元资金不明支出的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陈震表示并不清楚。但他强调,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协会内部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有出纳和会计参与,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没有设立“小金库”。陈震的个人说法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说法相矛盾,这一点在《10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事件:近2000万资金去向成谜,究竟谁是“捂缸者”?》一文中已有详细分析,此不赘述,需要提出的问题则是:有没有设立“小金库”,不能是陈震个人说了算,而必须由独立第三方、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予以核实。假如调查核实出有“小金库”,那么谁又是“上金库”的主人?
第24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银行账户里究竟有多少钱?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近20年来该账户一直掌握在宋玲一人手里,其他人都无权过问。在这个账户里,究竟来往账款多少,现在又有多少存款?协会即将面临全面清算,这个账户该不该好好查一查?毕竟,这个账户所涉及的全部款项都属于社会公共资产,公众有权知情。
第25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清算报告要不要向公众公开?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民政部撤销登记后,如无意外,后续将进入清算程序,到时协会的资产、财务账户等都会被拿来清算。因为该协会是社会公共团体,其财务资产属于公共资产,如果清算中发现有些资金或财产被某些负责人挪用或据为己有,这些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鉴于该事件重大,并且影响深远,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清算报告应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届时,谁是两袖清风一心为公者,谁是中饱私囊贪污腐败者,自然径渭分明,红黑立判。
第26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连续三年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究竟是谁造成的?
这个原因一直被归因于张会生本人“私自持有”协会公章和印鉴。是否真的“私自持有”,在第1问中已做了分析,合法当选的理事长、协会法人不持有协会公章和印鉴,谁有权持有?这个理由之荒谬不必多言。
据媒体报道,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间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诉工信部不作为案中,工信部披露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未按法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且材料中缺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那么,问题就来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连续三年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其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作为理事长的张会生,又为什么不上报?还是上报了,但是不被业务主管部门接受?否则,为什么业务主管单位会被以“不作为”起诉,到底在哪里“不作为”了?
第27问:造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连续三年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责任人要不要追责?
其实,在媒体报道之后,很多人忽略了一个问题:就算张会生每年都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业务主管单位主观上也支持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但由于“影子协会”的存在,客观上这些年检报告能通得过审核吗?如果真的通过审核,是否又说明审核得不够严谨,调查得不够认真,属于纯粹走过场?万一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因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连续三年未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责任人恐怕绝不仅仅只是张会生一个人。这些都需要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给协会广大会员一个合理的交待。
第28问:上述27问是否在其他协会组织中普遍存在,该如何解决?
当前,行业协会乱收费问题已进入国务院督察的视野,这两年国家发改委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时,也将行业协会收费作为检查重点。在外是乱收费,在内则是法人治理结构、内部运行、财务审计等问题频现。有些协会非但“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的位子”,还管不好自身的“钱袋子”。
张会生自曝家丑式地披露出“近2000万元资金去向成谜”,如果属实,就验证了这点。然而,这些问题包括上述26问在内,是否在其他协会组织中也普遍存在?如果是,又该如何解决?从上述26问所涉及的问题看,各级协会、学会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恐怕要好好梳理一番。否则,就算张会生、宋玲等人被问责,存在于这类组织中的问题又岂能解决得好?
第29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应否简单“撤销登记”了之,能否“改判死缓”?
2018年11月3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被民政部撤销登记。这类顶格行政处罚对全国性行业协会来说尤为罕见,用业内专家的话来说,这对行业协会来说相当于判死刑。也正因其罕见,此事才引发社会关注,也才有了《10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事件:近2000万资金去向成谜,究竟谁是“捂缸者”?》、《29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事件:究竟谁制造了“中国式乱象”,制造者是否违法犯罪?》 所提到的39问。这最后一问,对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来说,对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来说,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广大从业者和公众来说,都不应是痴人说梦。
近些年来,国内电商业高速发展,成了新经济的代表业态,已经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正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的发动机和高速引擎。在这个背景下,行业协会的作用举足轻重,也不可或缺。作为“只此一家”的全国性电商行业协会,作为电子签名立法和国内部分涉电商事务的主要推动者,这些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为推动国内电商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今出现这么多的问题,诚如以上所分析,既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相应的各方也都有责任。
中国讲究“治病救人”。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来说,应否简单“撤销登记”一撤了之,登记管理部门能否“改判死缓”,业务主管单位能否与之脱钩?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首先严格做好协会的资产、财务账户等的清算,对出现问题的人,根据情节轻重,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处分的处分,该警告的警告,给公众以负责任的交待;其次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由“死刑”改判“死缓”,最后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勒令其依法选举第四任理事会及理事长,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理门户,重新建章立制,让其“戴罪立功”。然后,视其“立功”表现,再由“死缓”改为“有期徒刑”,通过严格的细致监管,逐步改造之、净化之、完善之。
若如是,则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老实做事者赢得该得的尊重,而中国的电子商务也能在负责任协会的引领之下,日益发展众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再立新功。这样做恐怕更加积极稳健和富有建设性,也更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否则,就算真给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送上了一颗夺命的子弹,也根本解决不了类似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而民政部门又有多少颗子弹可以射出枪膛?反之,则可能将此作为典型实验案例,革新协会组织的生命细胞,重组协会组织的社会机能,让枯树生出绿芽,开出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