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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按季申报 税务机关全面接管排污费信息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10

 

 在确定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后,环境保护税将在今年4月迎来第一个征收期。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到4月第一次申报征管,环保税“费改税”也为企业留足时间过渡。

  由于环境保护税将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需要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记者获悉,环保税“费改税”后,税务部门将全面接管从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并开展纳税人识别工作。“税务总局的征管系统正在和环保部门涉税信息平台加大信息联网,争取在4月份实现互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信息移交

  环保税从缴费改为纳税,在程序上也由原来的“环保部门核定在先,排污单位缴费在后”的征管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目前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以及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等四种,在不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后,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公布一年多来,税务总局着力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税务端与环保端系统连通。

  蔡自力介绍,目前税务总局开发的核心征管系统和各地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之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连互通。

  信息联网也为4月份的征管提供更强的技术保障。

  “目前税务机关已经要求很多企业安装金三系统,通过税务信息的大数据搜索,将使企业涉税信息更加透明化,并能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涉税信息比对等内容,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有效执法”。2月7日,某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营改增”全面推广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加剧了财政在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的矛盾。环保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后,将成为地方财政的一种补充,虽然税收规模不大,但能有效缓解事权和支出责任之间的关系。

  数据显示,环保税一旦开征,规模将远超现行排污费,年征收或达到500亿元。这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受影响最大。

  以环保部门数据为准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在征收期到来之前,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金杜研究院研究员叶永青建议,当前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生产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作,适当合理地记录排污数据并使之成为固定化的支持性证明文件,以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要求,其征管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上限设置了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本地具体适用税额。

  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环保税“费改税”以前,很多企业自己安装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机器,当有些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税务部门应该以哪个数据为最终征管标准?


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表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也就是说,当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交换信息后,税务部门将进行信息比对,如果发现涉税信息有异常情况,税务部门会首先把异常反映到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然后税务机关将根据环保部门的复核资料直接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此前,环保税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规定的“违法排污的,纳税期限为环保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款在正式颁布时被删去了。

  叶永青认为,考虑到税收执法现实能力,对于事后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未来或将还是以环保部门做出的认定为依据,在核定一个应纳税额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税款。